全国免费热线: 139 2252 0815
导航菜单

报关常识

美术品进出口通关监管

美术品进出口审批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指的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的美术品进出境,应当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办理进出口手续。

5.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果与原批准文件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NO.3禁止进出境的美术品

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禁止进出境: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NO.4注意事项

超过200件以上的复制品,不属于管制意义上的美术品范畴,而可能属于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适用一般贸易货物的进出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