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的确定
海关工作人员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稽查的行使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开展稽查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稽查的开展
1.海关稽查工作由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稽查组开展,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都会出示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
2.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会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会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