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CEP原产地证明
什么是RCEP原产地证明
RCEP原产地证明是原产货物在进口通关时证明原产资格及原产国,申请享受关税减让的重要凭证。
RCEP原产地证明分为两种,分别是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签发,一年内有效)和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出国商或生产商等出具,一年内有效)。
RCEP原产地证书
1. 什么是RCEP原产地证书
RCEP成员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出口货物在进口方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必要凭证。原产地证书是传统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具有唯一编号,由海关或贸促会签发。
2. RCEP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
采用所有缔约方决定的格式
载有唯一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以英文填制
出口方签证机构签章
RCEP原产地声明
1. 什么是RCEP原产地声明
RCEP原产地声明是由企业自主出具,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证明形式。
2. RCEP原产地声明的优势
通关速度显著提升
免除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行政成本、费用和时间成本
提升企业原产地合规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执法成本
3. RCEP原产地声明的应当符合的条件
(1)符合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
(2)以英文填制
(3)签发者的姓名和签名
(4)出具日期
4. RCEP 原产地声明的出具方式
(1)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协定生效时,RCEP成员国将全面实施
(2)无门槛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或20年内逐步落实
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
• 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
• 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
• 一缔约方可以通报货物委员会延长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目前,各缔约方仅允许日本在协定生效后就自行实施进口商自主声明,但这种情况下,日本不能向出口缔约方的出口商、生产商、主管机构发起核查
二、 现行各协定原产地证明种类
1. 原产地证书模式
适用于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韩国-格鲁吉亚、ECFA、港澳CEPA、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2. 原产地声明模式
(1)基于原产地预裁定的原产地声明:
适用于中国-新西兰、中国-澳大利亚、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
适用于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
三、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什么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的时候可以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四、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介绍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源于欧洲,属于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特色规定。
制度核心:区分企业类型,分步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